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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11-24 14:59:35   阅读次数:

     

    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后,应将有关材料报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压覆后,通知矿业权人办理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方面材料: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被压覆矿业权人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其他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矿业权人办理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同时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

     

    供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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