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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11-23 14:38:51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矿业权管理政策,鼓励综合勘查、促进开发,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程序,对我省部分矿业权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废止,决定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3〕1号)加以细化明确,目的是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的同时,保持我省矿业权管理政策延续性,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二、主要依据

    云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云自然资规〔2023〕1号文件共有条款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严格执行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的基础上,将我省现行的7个矿业权管理政策文件中有关继续适用条款合并汇集,包括矿业权登记程序、采矿权抵押备案、矿业权遗失补办、过期矿业权清理、矿业权过期审查、协助司法执行、矿业权避让缩减面积等办理事项,同时废止7个以往印发的矿业权管理政策文件,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矿业权申请人。

    (二)结合我省煤矿、非煤矿山产业政策,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延长保留期限、煤矿管理等方面,继续沿用我省现行产业政策,方便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持政策延续性。

    (三)在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的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明确了报自然资源部事项的核查内容,探矿权首次保留,新立采矿权矿区范围确定,探矿权分立与延续登记,已批准的采矿权深部上部矿业权办理流程,已设采矿权变更(增列)开采矿种,矿业权转让,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探转采的最低勘查程度,矿业权人申报方式等事项,有助于我省矿产资源高质量开发利用。

    (四)为减少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时压覆已关闭矿山和过期矿业权的矛盾,进一步“腾退”找矿空间,在过期矿业权数据清理的同时保留对原矿业权人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追溯权。

    四、实施期限

    云自然资规〔2023〕1号自2023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程序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人员到11个重点州(市)和省内8家大型矿山企业开展实地座谈调研;书面征求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厅机关处室(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33家单位意见建议,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82条。经全面梳理汇总有关单位、专家、社会反馈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对文稿内容多次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完善,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采纳36条、部分采纳38条、建议内容与本文无关2条、因建议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等原因未采纳6条。

    六、解读机关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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